竞技体育
教学公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修订)
时间:2023-03-09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教体艺〔2022〕1号)文件精神,不断强化我校高水平运动队规范管理,加强高水平运动员训练竞赛、离队伤退、奖励处罚、赛事要求、教学秩序、日常行为等方面的管理,保证高水平运动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综合素质,结合本校实际,修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正式学籍的高水平运动员。
第二章 高水平运动员管理规定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按规定编入相关体育专项运动队,必须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纪校规。
第四条 在学业上,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习任务,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专心听讲,妥善管理手机、电脑等与上课无关的物品。刻苦学习,自觉维护学习风气,认真自主完成各科老师布置的作业。
第五条 在日常生活中,服从班主任辅导员的管理,时刻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严以自律,作风正派。不得做任何有损学校声誉及有损高水平运动队利益和形象的事情。
第六条 不得在校外居住,如有校外居住意愿的学生,需向班主任、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教练员、家长签字同意后,签署校外居住校方免责等协议。
第七条 返回宿舍最晚时间不得超过22:30(周末、节假日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确需晚归,及时向辅导员、教练员说明情况。
第八条 在训练和比赛上,服从教练员的管理、自觉听从教练员的指挥,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保质保量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以优异的竞技成绩为学校增光。
第九条 未经主教练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训练。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外出参赛,必须经主教练及体育部主管领导同意,任何高水平运动队和个人无权擅自外出参赛。若作为国内交换生到其他高校就读,只能代表北航参赛。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训练课程贯穿所有学年,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离队。因急性创伤或急性疾病,暂时中止训练或竞赛,确有必要休养的,由本人凭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向其所在代表队书面提出暂时离队申请,且须说明暂时离队的期限。经所在代表队教练员及竞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体育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方可离队休养。伤病痊愈或到期后,应立即归队。若高水平运动员出现赴外地实习或毕业环节等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队,按照前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因伤、病、残或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训练参赛的,凭指定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书或其他相关证明,由本人向所在代表队提出离队书面申请,经其所在代表队教练员及竞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由体育部会同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商议,报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审议确定,可根据高水平运动队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工作或退队。
第十三条 经审定退队无法继续参加训练及比赛的学生,需要完成体育选修课和文化选修课(文化选修课每学期不少于2学分);要通过指导普通学生开展体育锻炼及比赛的形式参与志愿服务,每学期不少于32小时。
第三章 高水平运动员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学生入学时应与学校签订协议,认真履行参加训练和比赛的义务。高水平运动队成员不服从学校安排,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训练计划、不参加安排的竞赛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其他赛事影响学校声誉或利益,经批评教育无效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若无故旷训(2次迟到或早退等同1学时旷训),教练员责令其整改并在全队做出书面检讨。每学期旷训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训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训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训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训超过59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应严格遵守《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相应文件处理。无故不参加规定的正式比赛两次或在比赛中造成重大事故,影响恶劣,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况极其严重、造成巨大损失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获得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后,因个人原因在训练、比赛方面不服从教练安排,经教育不悔改者,经体育部与学籍所在学院研究后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终止其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
第十八条 经审定退队的运动员,在各项体育活动和竞赛中不能起带头作用,或没有完成规定志愿时长,取消该学年一切评优奖励。
第四章 高水平运动员奖励规定
第十九条 为鼓励先进,按本学年度最好比赛成绩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学校高水平运动员奖学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运动成绩和表现特别优秀的高水平运动员,在免试推荐研究生、评优评奖、党员发展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体育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日起实行,此前我部有关高水平运动员管理规定及条例同时废止。
体育部
2022年6月9日